萧婉仙于2006年10月5日至2009年8月11日于某贸易公司任职。10月、11月为试用期,12月转正。用人单位没有与萧婉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起,萧婉仙的每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2008年8月,萧婉仙结婚。她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将2周婚假分两次休。第一次婚假为2009年1月14日至20日。第二次婚假为2009年8月5日至10日。2009年8月11日,萧婉仙放完婚假回公司上班。被告知公司以其经常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当场支付萧婉仙7月份工资及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款。另外,萧婉仙7月23日流产,还没来得及申请休产假就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
思考:
根据上述案情,萧婉仙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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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情,萧婉仙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