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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某房管所、林海公司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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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自1990年起承租被告某房管所管辖的公房,后又于1993年买下房屋产权,房屋地址为某住宅小区二村4号楼101室。同年12月,房管所与某厂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房管所将住宅小区二村4号楼101室提供给其创设的林海公司作注册登记使用。1994年1月,被告林海公司的注册情况被刊登在某工商专用杂志上。从此,原告金某经常收到寄给林海公司联系业务的商业信函,也不时有欲与林海公司洽谈业务的商人到访。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日常生活,而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误解,致使他们对原告一家产生看法。原告以精神、名誉、健康、经济均受到损害为由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但与两被告交涉后遭到拒绝。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公开纠正错误并赔偿原告经济、名誉、精神损失20000元。
被告房管所答辩称,将原告住址作为林海公司地址,纯系签订合同时的笔误。现愿意配合林海公司更正注册地址,但是以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海公司答辩称,原告住址系由房管所提供,其并不知情,因而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林海公司系以虚假经营场所骗取注册登记。


IP属地:北京1楼2015-11-07 11: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