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十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适用本规程。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十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适用本规程。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