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四章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对资格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公开招聘简章中确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开考比例确定招聘计划,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对紧缺专业岗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四章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对资格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公开招聘简章中确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开考比例确定招聘计划,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对紧缺专业岗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