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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考核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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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IP属地:山东1楼2015-11-02 20: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