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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15-10-28 17:39回复
    我们今天讨论有关体育精神的话题无疑不应包含其中的消极要素,因此我方将其定义为“体育运动中对人有启迪或积极影响的思想的思想或行为“。而运动科技则指”主要位体育运动服务的高新科学技术“。那么它作为一种以人为最终服务对象的文化类科技,若违背体育精神岂不失其本心,我方今天的立场为”运动科技不违背体育精神“,在此将从以下三点展开论述。


    IP属地:北京2楼2015-10-2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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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专业竞技运动而言,现代竞技对参与者的要求为:以遵循赛制章程,裁判组裁决, 展现积极竞赛意识为前提,尽力取得优秀成绩及优胜,这显然是体育精神在竞技运动中的最典型体现。那么对于规则与判决,运动科技大大提升了二者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而对于运动员的发挥,运动科技也从各个方面为其提供更适宜优越的环境,以减少外因为主要方向确保参与者身体机能以尽可能理想的状态展现给观众。


      IP属地:北京3楼2015-10-2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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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较普通的大众体育而言,我国政府部门在逐渐减少小型及业余赛事的排名与奖励的同时也向大众传达出”运动为了强身健体“这样质朴的目标,此时体育精神的集中表现便是”积极运动,强身健体“,另一方面,据2010年国家体运调研会统计,因各种客观原因至运动状态不佳的人占66%。时至今日,运动科技的开发理念显然对上述人群的运动积极性有相当成的提升。而运动科技也正是通过这样对情况的改观达成对体育精神的理想诠释。


        IP属地:北京4楼2015-10-2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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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想我们必须正视残疾人士对体育精神的表达。即使身负若干不幸,这些本该身强力壮的人们也应有权享受体育运动的阳光美好,(残奥会章程中也指出其体育精神意义在于让我们的社会形成普遍尊重,关爱,帮助,支持残疾人士及其事业的良好风气,让人们得以平等的生活在一起 )而残疾人士的体育运动无疑或多或少地需要运动科技的助力,那么此时我相信运动科技对体育精神更是一种毫无瑕疵的顺从与弘扬。


          IP属地:北京5楼2015-10-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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