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鲁人〔1996〕14号)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鲁人〔199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