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由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要按规定程序公布或公示。
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由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要按规定程序公布或公示。
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