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