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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08-06-17 13:05回复
    先来顶一个!


    2楼2008-06-17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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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5 0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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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律师法实施了,可是相关配套规定还没出来,希望有关部门快点做出实施细则


      3楼2008-06-1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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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几天,赵文刚领了两个人到我办公室来给我送了30万现金,都是面值百元的钞票,用什么装着我不记得了,赵文刚领的两个人没有进屋,只赵文刚自已进屋把钱给我了,然后他们就走了,这30万被我在白云区罗岗镇岭头那盖别墅用掉了,我也没有给法院的那些人送钱。之后宋鹏飞的律师把申请中止对宋鹏飞审判的申请给我看,我给改了改之后,宋鹏飞的律师就把申请交给法院了。这了一段时间,在宋鹏飞的中止审判裁决下来之前,我给赵文刚打电话,向他要50万或者70万,具体钱数我记不准了,以查证为准,我让赵文刚把钱送到我这儿来先放着,我之所以在裁决下来之前向赵文刚要钱,是因为我知道按照常规,象宋鹏飞的这种情况完全是可以做中止审判裁决的,我怕赵文刚等裁决下来之后不给我钱,赵文刚当时还不想给这钱主等裁决下来再给钱,我当时跟赵文刚说的是让他先把钱拿来,才能把事情办好,如果办不成就把钱退给他。又过了几天,赵文刚带了三个人到我办公室里来,说了这个钱给我,我得把宋鹏飞中止审判这件事情成办成,如果办不成就得把钱还给他。之后,赵文刚叫他手上的人下去把70万拿上来交给我,我记得可能这70万中有20万是我们所另外两名律师的代理费,我自已得了50万。这次赵文刚拿来的应当是70万人民币,也都是百元票面的现金,我把50万后来也用于盖我的别墅了,过了不久,对宋鹏飞中止审判的裁决就下来了,这些钱我就留下了,然后再就和赵文刚没有什么来往了。我自已从赵文刚那儿得到了80万,这80万都是以办理宋鹏飞这个案件的名义收的。我知道一名律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名被告的辩护人的这一规定,就是我想挣这个钱,赵文刚他们有钱,但赵文刚是不知道这个规定的,所以我就先把案子接过来,之后再说不能这样代理。我看了案件的卷宗,宋鹏飞的病历,帮宋鹏飞的律师改了一下申请中止审判的申请,再没有做其他工作,也没有找任何人办,这个案子是不需要的人疏通关系,我隐瞒了这个事实的真相就是为了从赵文刚那里挣到钱。 

        被告人马克东于2006年10月21日晨侦查机关供述:我收赵文刚100万元,当时对文刚讲,为宋鹏飞办理中止审判需要找人疏通关系,需要这么多钱,而实际上我根本没有找人办理,钱被我花了。2001年,赵文刚、宋鹏飞等人因一起伤害致死案件被公安机关羁押,我朋友冯小辉找到我,让我做赵文刚的代理人,我答应了,并为赵文刚办理取保候审。事后,认为我比较有能力,因此找到我要求把宋鹏飞帮忙办出来,我答应可以帮忙做,在我阅了宋鹏飞一伙伤害案件卷宗后,认为公安机关在该案证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事实不是很清楚,依据现有材料也不定能定宋鹏飞有罪。另外我又看了宋鹏飞的代理律师提供的宋鹏飞病历,证明宋鹏飞病重,无法参与庭审,了解这些情况后,我认为即使法院正常办理,对宋鹏飞做中止审判也没有问题。这样,我对办理宋鹏飞的事心里就有底了,我知道赵文刚,宋鹏飞这些人很有钱,也想趁机挣他们点钱。因此,提出办事需要100万,为了让赵文刚相信我有能力办到,我告诉办理这件事虽然困难,但我能找到法院的肖庭长、何庭长、及主审法官,赵文刚听我这么一说,就答应办好此事给我100万元。我提出先付30万元用来疏通关系,余下70万等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下来后再付。这样,赵文刚就在我办公室里先付给我30万,在我确认宋鹏飞肯定会被中止审判后,又打电话向赵文刚要余下的70万元,因为我怕宋鹏飞中裁定下达后,赵文刚不给钱,经过几次交涉,赵文刚在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下达前,把70万元给我了。当时赵文刚领了三个人来办公室交的钱,给的都是现金,几天后,宋鹏飞被裁定中止审理。我当时没有找任何人帮忙办理,按正常程序,在当时的证据情况下,宋鹏飞被裁定中止审理也是正常的。因为赵文刚有钱,他也不懂法,我想趁机会赚点钱。代理案件,赵文刚交给我们所里律师费了,交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代理手续是正常办理的,赵文刚所给的100万是另外的,不是代理费,是我以疏通关系为名要的。我向当事人陷瞒事实真相就是为了挣点钱。如果赵文刚知道案件的事实情况,他肯定不会给我这笔钱的,正是因为我向他隐瞒了这些情况,并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才要来了100万元。这100万元,被我用于建别墅了,地点在白云区罗岗镇岭头,是97年开始建的,大约在2003年完工,花费180万元。 
        


        7楼2008-06-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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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人王冰证言:2001年5月,当时我在沈阳大酒店,赵文刚喊我,让我和他一起去律师事务所找马律师共同谈有关宋鹏飞怎么能从看守所出来的事。我和张浩然、赵文刚一起坐赵文刚的绿色奔驰车到了马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我们三个人到了三楼马律师的办公室,主要是赵文刚和马律师谈的,马律师说他能够帮助我们把宋鹏飞从看守所弄出来,但马律师说得需要人民币100万元,我们就答应他事成后给他100万人民币。他说让我们先给也30万人民币做预付款,我们也答应了。第二天,我和赵文刚、张浩然又到马律师的办公室,给了马律师30万人民币。 

          4、证人张浩然证言:2001年正月初八(2001年1月31日)那天,宋鹏飞和赵文刚、刘胜利、田本夫等人在广州金色年华门口与保案殴斗,打死一名保安,打死多名保安。初九那天,宋鹏飞手下的毕旭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宋鹏飞等人出事了,我听说后,于正月初十坐飞机从沈阳到广州看宋鹏飞。我到广州后,就直接到了沈阳大酒店,找到当时主持宋鹏飞公司工作的王冰,王冰说公司许多人都被抓了。我在广州住了五、六天以后,就回沈阳了。过了一段,我听说赵文刚先被放了出来,我就又从沈阳飞广州,到广州后,我就和赵文刚、王冰到处找人疏通关系,争取不追究宋鹏飞、赵文刚、早日把宋鹏飞放出来,赵文刚通过别人找到一个挺神通的马律师,马律师说办这事得100万人民币,让我们先付30万元人民币给他。这样,我、赵文刚、王冰三人研究一下就同意了,在马律师的办公室里,赵文刚给了马律师30万人民币,我和王冰都在场。2001年7月的时候,宋鹏飞被取保候审,马律师又催我们要剩下的70万人民币,经宋鹏飞同意后,我和赵文刚、王冰又在公司拿了70万人民币到马律师的办公室找到志律师,给了他70万元人民币。马律师收到这100万元后,他是用这钱来疏通关系,宋鹏飞、赵文刚就不会受追究,田本夫,刘胜利、乔玉东也会轻判。 

          5、证人邱峰证言;2001年我当时在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我是2001年代理他参与的金色年华案时认识了宋鹏飞。2001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当时三和所的主任景雨准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所里去一趟,我去了,景雨准就把宋鹏飞参与的金色年华案交给我和当时三和所的林涛办了。当时律师费收了一万元,是景雨准收的,我们代理了三个阶段的工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我和林涛到看守所会见了宋鹏飞一次,我们会见时宋鹏飞已经批捕了。之后,我又给天河分局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各写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交到他们那里,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我进行了阅卷,到法院后,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审理或中止审理的申请“并且到省医院找到宋鹏飞主治医生出具了宋鹏飞病情的诊断。景雨准按当时律师所分配比例,给我三千元代理费,在我代理宋鹏飞金色年华案后十余天左右的一天中午,赵文刚请我吃饭,格外给我了三万元。他意思是让我多帮忙,没说其它的。这钱我自已留着了,没交律师事务所。我是通过代理宋鹏飞的金色年华案才认识马克东的。是赵文刚领我见过他两次,都是在马克东的办公室,赵文刚领我去的,让我们这些律师在一起交换下对金色年华案的意见,这两次都是在法院阶段,马克东也没说什么意见,当时马克东所还有两个律师在场,也是代理金色年华案件其中嫌疑人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根据法律规定,并且赵文刚当时说宋鹏飞病挺重,我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个申请,并把申请交给了主审法官郑允展手里。我既没有给马克东看过这个申请,更没有马克东帮我写申请或授意我写申请这回事。 

          6、证人景雨准证言:2001年初,我在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做律师、主任。当年,我介绍邱峰、林涛代理了在金色年华打架一案的其中一名嫌疑人做律师。但这名嫌疑人叫什么名字,谁介绍来找的我,我现在记不住了,这个案子一直是邱峰负责的,情况他应该清楚。当时收了一万元的律师费后,之后,我分别给了邱峰、林涛代理费、但具体数目记不住了。 
          


          9楼2008-06-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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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证人段向东证言:2001年底,一天下午马克东领我到沈阳大酒店后,见到乔玉东,当时在场还有其它人,但我没注意是谁,马克东就告诉乔玉东让我代理他的案子。这样,我就让乔玉东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办理了代理手续。之后,我就按程序到法院复印了乔玉东参与金色年华案的卷宗,并在法院开庭时,到庭给乔玉东做了辩护,等开完庭,我就再没有见过乔玉东了。当时是马克东介绍我做乔玉东的代理人,但是谁找的马克东我不清楚。马克东找我,让我给乔玉东代理,没有他的家人、亲属、朋友找过我。当时马克东介绍我给乔玉东做代理,代理费是马克东收的,他收多少律师费,收没收到律师费我就不清楚了,他没有给我说过,我也没有问他。我代理乔玉东案,也没能得到律师费。因为当时马克东在许多方面都照顾我,所以他让我代理,我就代理了,他后来没给我这个案子代理费,我也没要,而且他当时给我开工资。 

            8、证人柯柏松证言:我是1999年8月被广州汇明律师事务所录用。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就是马克东负责。2001年7月汇明律师事务所注销,我和马克东先后转到现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兴南路85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我们律师事务所规定当事人或亲属与我们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后,按规定我们收取律师费后交到所里财务,为当事人开据收款收据。2001年的时候我还拿每个月的固定工资1200元,有时候每月马克东和吴非比都会给一些钱,当时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制度上没有规定。我在2001年期间是作为刘胜利的代理律师参与金色年华案。当时是谁与刘胜利亲属签的委托协议我就不知道了,是马克东直接指派我跟踪刘胜利故意伤害案的程序的。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跟踪,我记不住了,审判阶段是我出的庭,我到看守所会见到刘胜利2到3次,为他提供法律咨询,我还明确告诉他我从他的从轻情节为他辩护,就是罪轻辩护,在此阶段我也阅了卷宗。我没有将阅卷情况告诉马克东,我只告诉他我往最轻为刘胜利辩护。代理此案,我没有收一分钱代理费,段向东有没有收我不清楚。马克东也没有给我钱,是否给了段向东我不清楚。 

            9、证人曹强证言:2001年我在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当执业律师。我在1999年就认识马克东。2001年我是给金色年华案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田本夫做代理律师。2001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当时马克东打电话让我我们到他工作的博浩律师事务所去,我去后他就让我代理田本夫,我就同意了,他就给我5千元代理费,至于是谁委找马克东我就不不清楚了,我没有见过田本夫家属,我是从马克东的手里拿到了授权委托书还是当时我找田本夫签的我记不住了。我会见了田本夫三次,为了他提拱了法律咨询、阅卷,开庭辩护我就做了这些工作,我就代理了审判阶段。我曾和马克东及这个案件代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一起讨论案情了。研究案件时,他提出过自已的意见。 

            10、书证:《授权委托书》(2001年9月15日)、《关于被只宋鹏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申请及理由》(2001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或中止审理的申请》(2001年11月16日)、为被告只宋鹏飞暂缓出庭的申请》(2001年12月12日)、《为被告人宋鹏飞故意伤害案中止审理的申请》(2001年12月12日)、《广州市万发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给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申请》(2002年1月18日)《为被告人宋鹏飞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2001年12月20日)、《刑事辩护委托书》《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为犯罪嫌疑人宋鹏飞取保候审再申请》、《取保候审决定书》、《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函、介绍信》《对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或中止审理的申请》《关于被告人宋鹏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申请及理由》《为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的申请》。证明宁宋鹏飞案伯中,邱峰担任宋鹏飞辩护人以及作为宋鹏飞辩护人参与诉令活动,并为宋鹏飞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中止审判的事实。 

            11、书证:《广东协和高级医疗中心诊断书》(载明宋鹏飞被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塞、心功能3级、2型粮尿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载明因病对宋鹏飞中止审理)、对宋鹏飞送达《刑事裁定书》的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证明宋鹏习因病被中止审判的事实。 
            


            10楼2008-06-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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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并经双方公开质证,足以证明上述认定的事实。辩护人举来的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它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人民币100万元。除共中5千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它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意见中关于侦查机关在没有被害人赵文刚报案的情况下无权介入没有纠纷的委托合同的意见,本院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在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即应当立案侦查,故公安机关对此案案侦查不存在违法办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此案中其它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违法进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我院对此案的管辖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被告人与赵文刚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人在收取了100万元人民币的代理费后为宋鹏飞全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服务,双方合同目的已达到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东在与赵文刚商谈为宋鹏飞全案提供帮助时,是以宋鹏飞案件在审判机关找相关人员疏通关系、需要相关经费的名义议定需要由赵文刚支付给被告人马克东人民币100万元,并非是被告人辩称的“律师费”。而赵文刚亦是在相信被告人马克东有能力在司法机关找人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减轻罪责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马克东支付了相应款项。甚至被告人马克东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后,向赵文刚追索尚未得到的款项时,亦在隐瞒案件的相关真相。被告人马克东在得到款项后,并不是全部用于他所称的在司法机关为宋鹏飞疏通关系或为宋鹏飞案件的其他被告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除将5千元人民币支付给宋鹏飞案件的一名同案犯的辩护人外,其它款项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马克东诈骗犯罪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赵文刚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用金钱为宋鹏飞案在司法机关疏通关系以及为宋鹏飞同案犯支付律师费等相关事实,隐瞒了未经所谓疏通关系,宋鹏飞已经被审判机关经合法司法程序中止审判的真相,取得了赵文刚的信任,使赵文刚自愿交给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财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告人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马克东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学武 

              审判员 肖 虹 

              审判员 李品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春园


              11楼2008-06-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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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几天,赵文刚领了两个人到我办公室来给我送了30万现金,都是面值百元的钞票,用什么装着我不记得了,赵文刚领的两个人没有进屋,只赵文刚自已进屋把钱给我了,然后他们就走了,这30万被我在白云区罗岗镇岭头那盖别墅用掉了,我也没有给法院的那些人送钱。之后宋鹏飞的律师把申请中止对宋鹏飞审判的申请给我看,我给改了改之后,宋鹏飞的律师就把申请交给法院了。这了一段时间,在宋鹏飞的中止审判裁决下来之前,我给赵文刚打电话,向他要50万或者70万,具体钱数我记不准了,以查证为准,我让赵文刚把钱送到我这儿来先放着,我之所以在裁决下来之前向赵文刚要钱,是因为我知道按照常规,象宋鹏飞的这种情况完全是可以做中止审判裁决的,我怕赵文刚等裁决下来之后不给我钱,赵文刚当时还不想给这钱主等裁决下来再给钱,我当时跟赵文刚说的是让他先把钱拿来,才能把事情办好,如果办不成就把钱退给他。又过了几天,赵文刚带了三个人到我办公室里来,说了这个钱给我,我得把宋鹏飞中止审判这件事情成办成,如果办不成就得把钱还给他。之后,赵文刚叫他手上的人下去把70万拿上来交给我,我记得可能这70万中有20万是我们所另外两名律师的代理费,我自已得了50万。这次赵文刚拿来的应当是70万人民币,也都是百元票面的现金,我把50万后来也用于盖我的别墅了,过了不久,对宋鹏飞中止审判的裁决就下来了,这些钱我就留下了,然后再就和赵文刚没有什么来往了。我自已从赵文刚那儿得到了80万,这80万都是以办理宋鹏飞这个案件的名义收的。我知道一名律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名被告的辩护人的这一规定,就是我想挣这个钱,赵文刚他们有钱,但赵文刚是不知道这个规定的,所以我就先把案子接过来,之后再说不能这样代理。我看了案件的卷宗,宋鹏飞的病历,帮宋鹏飞的律师改了一下申请中止审判的申请,再没有做其他工作,也没有找任何人办,这个案子是不需要的人疏通关系,我隐瞒了这个事实的真相就是为了从赵文刚那里挣到钱。 

                被告人马克东于2006年10月21日晨侦查机关供述:我收赵文刚100万元,当时对文刚讲,为宋鹏飞办理中止审判需要找人疏通关系,需要这么多钱,而实际上我根本没有找人办理,钱被我花了。2001年,赵文刚、宋鹏飞等人因一起伤害致死案件被公安机关羁押,我朋友冯小辉找到我,让我做赵文刚的代理人,我答应了,并为赵文刚办理取保候审。事后,认为我比较有能力,因此找到我要求把宋鹏飞帮忙办出来,我答应可以帮忙做,在我阅了宋鹏飞一伙伤害案件卷宗后,认为公安机关在该案证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事实不是很清楚,依据现有材料也不定能定宋鹏飞有罪。另外我又看了宋鹏飞的代理律师提供的宋鹏飞病历,证明宋鹏飞病重,无法参与庭审,了解这些情况后,我认为即使法院正常办理,对宋鹏飞做中止审判也没有问题。这样,我对办理宋鹏飞的事心里就有底了,我知道赵文刚,宋鹏飞这些人很有钱,也想趁机挣他们点钱。因此,提出办事需要100万,为了让赵文刚相信我有能力办到,我告诉办理这件事虽然困难,但我能找到法院的肖庭长、何庭长、及主审法官,赵文刚听我这么一说,就答应办好此事给我100万元。我提出先付30万元用来疏通关系,余下70万等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下来后再付。这样,赵文刚就在我办公室里先付给我30万,在我确认宋鹏飞肯定会被中止审判后,又打电话向赵文刚要余下的70万元,因为我怕宋鹏飞中裁定下达后,赵文刚不给钱,经过几次交涉,赵文刚在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下达前,把70万元给我了。当时赵文刚领了三个人来办公室交的钱,给的都是现金,几天后,宋鹏飞被裁定中止审理。我当时没有找任何人帮忙办理,按正常程序,在当时的证据情况下,宋鹏飞被裁定中止审理也是正常的。因为赵文刚有钱,他也不懂法,我想趁机会赚点钱。代理案件,赵文刚交给我们所里律师费了,交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代理手续是正常办理的,赵文刚所给的100万是另外的,不是代理费,是我以疏通关系为名要的。我向当事人陷瞒事实真相就是为了挣点钱。如果赵文刚知道案件的事实情况,他肯定不会给我这笔钱的,正是因为我向他隐瞒了这些情况,并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才要来了100万元。这100万元,被我用于建别墅了,地点在白云区罗岗镇岭头,是97年开始建的,大约在2003年完工,花费180万元。 
                


                14楼2008-06-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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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5 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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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人王冰证言:2001年5月,当时我在沈阳大酒店,赵文刚喊我,让我和他一起去律师事务所找马律师共同谈有关宋鹏飞怎么能从看守所出来的事。我和张浩然、赵文刚一起坐赵文刚的绿色奔驰车到了马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我们三个人到了三楼马律师的办公室,主要是赵文刚和马律师谈的,马律师说他能够帮助我们把宋鹏飞从看守所弄出来,但马律师说得需要人民币100万元,我们就答应他事成后给他100万人民币。他说让我们先给也30万人民币做预付款,我们也答应了。第二天,我和赵文刚、张浩然又到马律师的办公室,给了马律师30万人民币。 

                  4、证人张浩然证言:2001年正月初八(2001年1月31日)那天,宋鹏飞和赵文刚、刘胜利、田本夫等人在广州金色年华门口与保案殴斗,打死一名保安,打死多名保安。初九那天,宋鹏飞手下的毕旭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宋鹏飞等人出事了,我听说后,于正月初十坐飞机从沈阳到广州看宋鹏飞。我到广州后,就直接到了沈阳大酒店,找到当时主持宋鹏飞公司工作的王冰,王冰说公司许多人都被抓了。我在广州住了五、六天以后,就回沈阳了。过了一段,我听说赵文刚先被放了出来,我就又从沈阳飞广州,到广州后,我就和赵文刚、王冰到处找人疏通关系,争取不追究宋鹏飞、赵文刚、早日把宋鹏飞放出来,赵文刚通过别人找到一个挺神通的马律师,马律师说办这事得100万人民币,让我们先付30万元人民币给他。这样,我、赵文刚、王冰三人研究一下就同意了,在马律师的办公室里,赵文刚给了马律师30万人民币,我和王冰都在场。2001年7月的时候,宋鹏飞被取保候审,马律师又催我们要剩下的70万人民币,经宋鹏飞同意后,我和赵文刚、王冰又在公司拿了70万人民币到马律师的办公室找到志律师,给了他70万元人民币。马律师收到这100万元后,他是用这钱来疏通关系,宋鹏飞、赵文刚就不会受追究,田本夫,刘胜利、乔玉东也会轻判。 

                  5、证人邱峰证言;2001年我当时在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我是2001年代理他参与的金色年华案时认识了宋鹏飞。2001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当时三和所的主任景雨准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所里去一趟,我去了,景雨准就把宋鹏飞参与的金色年华案交给我和当时三和所的林涛办了。当时律师费收了一万元,是景雨准收的,我们代理了三个阶段的工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我和林涛到看守所会见了宋鹏飞一次,我们会见时宋鹏飞已经批捕了。之后,我又给天河分局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各写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交到他们那里,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我进行了阅卷,到法院后,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审理或中止审理的申请“并且到省医院找到宋鹏飞主治医生出具了宋鹏飞病情的诊断。景雨准按当时律师所分配比例,给我三千元代理费,在我代理宋鹏飞金色年华案后十余天左右的一天中午,赵文刚请我吃饭,格外给我了三万元。他意思是让我多帮忙,没说其它的。这钱我自已留着了,没交律师事务所。我是通过代理宋鹏飞的金色年华案才认识马克东的。是赵文刚领我见过他两次,都是在马克东的办公室,赵文刚领我去的,让我们这些律师在一起交换下对金色年华案的意见,这两次都是在法院阶段,马克东也没说什么意见,当时马克东所还有两个律师在场,也是代理金色年华案件其中嫌疑人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根据法律规定,并且赵文刚当时说宋鹏飞病挺重,我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个申请,并把申请交给了主审法官郑允展手里。我既没有给马克东看过这个申请,更没有马克东帮我写申请或授意我写申请这回事。 

                  6、证人景雨准证言:2001年初,我在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做律师、主任。当年,我介绍邱峰、林涛代理了在金色年华打架一案的其中一名嫌疑人做律师。但这名嫌疑人叫什么名字,谁介绍来找的我,我现在记不住了,这个案子一直是邱峰负责的,情况他应该清楚。当时收了一万元的律师费后,之后,我分别给了邱峰、林涛代理费、但具体数目记不住了。 
                  


                  16楼2008-06-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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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证人段向东证言:2001年底,一天下午马克东领我到沈阳大酒店后,见到乔玉东,当时在场还有其它人,但我没注意是谁,马克东就告诉乔玉东让我代理他的案子。这样,我就让乔玉东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办理了代理手续。之后,我就按程序到法院复印了乔玉东参与金色年华案的卷宗,并在法院开庭时,到庭给乔玉东做了辩护,等开完庭,我就再没有见过乔玉东了。当时是马克东介绍我做乔玉东的代理人,但是谁找的马克东我不清楚。马克东找我,让我给乔玉东代理,没有他的家人、亲属、朋友找过我。当时马克东介绍我给乔玉东做代理,代理费是马克东收的,他收多少律师费,收没收到律师费我就不清楚了,他没有给我说过,我也没有问他。我代理乔玉东案,也没能得到律师费。因为当时马克东在许多方面都照顾我,所以他让我代理,我就代理了,他后来没给我这个案子代理费,我也没要,而且他当时给我开工资。 

                    8、证人柯柏松证言:我是1999年8月被广州汇明律师事务所录用。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就是马克东负责。2001年7月汇明律师事务所注销,我和马克东先后转到现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兴南路85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我们律师事务所规定当事人或亲属与我们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后,按规定我们收取律师费后交到所里财务,为当事人开据收款收据。2001年的时候我还拿每个月的固定工资1200元,有时候每月马克东和吴非比都会给一些钱,当时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制度上没有规定。我在2001年期间是作为刘胜利的代理律师参与金色年华案。当时是谁与刘胜利亲属签的委托协议我就不知道了,是马克东直接指派我跟踪刘胜利故意伤害案的程序的。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跟踪,我记不住了,审判阶段是我出的庭,我到看守所会见到刘胜利2到3次,为他提供法律咨询,我还明确告诉他我从他的从轻情节为他辩护,就是罪轻辩护,在此阶段我也阅了卷宗。我没有将阅卷情况告诉马克东,我只告诉他我往最轻为刘胜利辩护。代理此案,我没有收一分钱代理费,段向东有没有收我不清楚。马克东也没有给我钱,是否给了段向东我不清楚。 

                    9、证人曹强证言:2001年我在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当执业律师。我在1999年就认识马克东。2001年我是给金色年华案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田本夫做代理律师。2001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当时马克东打电话让我我们到他工作的博浩律师事务所去,我去后他就让我代理田本夫,我就同意了,他就给我5千元代理费,至于是谁委找马克东我就不不清楚了,我没有见过田本夫家属,我是从马克东的手里拿到了授权委托书还是当时我找田本夫签的我记不住了。我会见了田本夫三次,为了他提拱了法律咨询、阅卷,开庭辩护我就做了这些工作,我就代理了审判阶段。我曾和马克东及这个案件代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一起讨论案情了。研究案件时,他提出过自已的意见。 

                    10、书证:《授权委托书》(2001年9月15日)、《关于被只宋鹏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申请及理由》(2001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或中止审理的申请》(2001年11月16日)、为被告只宋鹏飞暂缓出庭的申请》(2001年12月12日)、《为被告人宋鹏飞故意伤害案中止审理的申请》(2001年12月12日)、《广州市万发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给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申请》(2002年1月18日)《为被告人宋鹏飞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2001年12月20日)、《刑事辩护委托书》《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为犯罪嫌疑人宋鹏飞取保候审再申请》、《取保候审决定书》、《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函、介绍信》《对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或中止审理的申请》《关于被告人宋鹏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申请及理由》《为被告人宋鹏飞暂缓出庭的申请》。证明宁宋鹏飞案伯中,邱峰担任宋鹏飞辩护人以及作为宋鹏飞辩护人参与诉令活动,并为宋鹏飞申请取保候审以及中止审判的事实。 

                    11、书证:《广东协和高级医疗中心诊断书》(载明宋鹏飞被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塞、心功能3级、2型粮尿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载明因病对宋鹏飞中止审理)、对宋鹏飞送达《刑事裁定书》的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证明宋鹏习因病被中止审判的事实。 
                    


                    17楼2008-06-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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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并经双方公开质证,足以证明上述认定的事实。辩护人举来的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它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人民币100万元。除共中5千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它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意见中关于侦查机关在没有被害人赵文刚报案的情况下无权介入没有纠纷的委托合同的意见,本院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在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即应当立案侦查,故公安机关对此案案侦查不存在违法办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此案中其它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违法进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我院对此案的管辖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被告人与赵文刚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人在收取了100万元人民币的代理费后为宋鹏飞全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服务,双方合同目的已达到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东在与赵文刚商谈为宋鹏飞全案提供帮助时,是以宋鹏飞案件在审判机关找相关人员疏通关系、需要相关经费的名义议定需要由赵文刚支付给被告人马克东人民币100万元,并非是被告人辩称的“律师费”。而赵文刚亦是在相信被告人马克东有能力在司法机关找人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减轻罪责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马克东支付了相应款项。甚至被告人马克东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后,向赵文刚追索尚未得到的款项时,亦在隐瞒案件的相关真相。被告人马克东在得到款项后,并不是全部用于他所称的在司法机关为宋鹏飞疏通关系或为宋鹏飞案件的其他被告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除将5千元人民币支付给宋鹏飞案件的一名同案犯的辩护人外,其它款项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马克东诈骗犯罪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赵文刚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用金钱为宋鹏飞案在司法机关疏通关系以及为宋鹏飞同案犯支付律师费等相关事实,隐瞒了未经所谓疏通关系,宋鹏飞已经被审判机关经合法司法程序中止审判的真相,取得了赵文刚的信任,使赵文刚自愿交给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财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告人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马克东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学武 

                      审判员 肖 虹 

                      审判员 李品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春园


                      18楼2008-06-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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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百度啥能这样干呢


                        19楼2008-06-17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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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一个


                          20楼2010-05-29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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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185.248.*
                            我刚租了房子    2楼    房东没跟我将房子漏水    我不小心把水漏到一楼人家了     我以道歉了      她家让我陪钱     怎么办


                            22楼2010-05-29 19:19
                            回复
                              2025-06-15 0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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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租了房子    2楼    房东没跟我将房子漏水    我不小心把水漏到一楼人家了     我以道歉了      她家让我陪钱     怎么办


                              23楼2010-05-2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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