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律师被一审判了十一年,真的让人心寒啊,希望他能二审改判。
马克东一审判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站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克东,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系广乐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天河区穗园东街47号2608房。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一、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告人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马克东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学武
审判员 肖 虹
审判员 李品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