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赵小宇是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的汽车驾驶与维修专业的学生。根据该校教学计划,于2010年11月到某机械公司实习,实习期限为半年。2011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赵小宇下班关闭车间大门时,因大门脱轨倾倒将其砸伤,导致右股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后,赵小宇在向实习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遭拒的前提下,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连同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那么,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判决结果
根据赵某、实习单位、学校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赵某、实习单位、学校分别承担20%、30%、50%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实习单位、学校各赔偿赵某18000余元和36000余元。
判定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小宇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赵小宇虽然在实习期间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案例解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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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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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宇是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的汽车驾驶与维修专业的学生。根据该校教学计划,于2010年11月到某机械公司实习,实习期限为半年。2011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赵小宇下班关闭车间大门时,因大门脱轨倾倒将其砸伤,导致右股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后,赵小宇在向实习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遭拒的前提下,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连同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那么,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判决结果
根据赵某、实习单位、学校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赵某、实习单位、学校分别承担20%、30%、50%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实习单位、学校各赔偿赵某18000余元和36000余元。
判定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小宇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赵小宇虽然在实习期间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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