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为合租店面,从二房东手里租的,与二房东同在一家十七平米的店面营业,她营业化妆,我营业美甲,合同是2014年9月28日签订,店面使用期为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0月1日,押金3000元人民币,9月15日二房东将我赶出店内,并且私自换了锁。当日说月底退押金,到了月底,28日发短信告知二房东30日去取押金,但是二房东并未理会,到了30日,上午打电话给二房东,最后二房东称其当日不开业,让我10月1号上午去拿,10月1日上午打电话给二房东,但是她说叫我晚上拿合同去退押金,去她那里是,以各种理由说要扣押金,最后将我赶出,我再次去要押金时,她与一众好友直接说不退押金了,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如果上诉需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