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任何问题的核心就是产权问题。国有企业改革如此,经适房也是如此。近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台了《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草案)》,其中第34条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五年后,购房人发生够买商品住房等行为,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购买住房保障机构的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这个草案在百度经适房贴吧引起热议,支持的有之,反对的有之,支持者认为,这个政策很合理,既然五年后有钱买商品房了就不该继续占有保障住房;反对者认为,不该一刀切,对原有住房置换等改善性行为不该纳入范围。据观察,大部分人对政策不能理解,持反对态度,也许政府会重新考虑或者制定弹性的经适房政策。“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这种江湖话并不适合政策性讨论,但34条草案确实让人不免担忧国家的优惠只能享受一时,而不能享受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