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关周末吧 关注:180贴子:6,329
  • 0回复贴,共1

财务主管侵占公款被判刑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财务主管侵占公款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马生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郑州销售分公司原财务主管马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30多万元,并将其中18万元据为己有。因马某某自首且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日前,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马某某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郑州销售分公司财务主管期间,通过玉门龙宇工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虚挂运费的方式,分两次套取资金共计339168元,由杨某汇至马某某个人账户。2010年12月,马某某将其中18万元分两次转入其妻陈某的工行账户用于支付其在四川省成都市的购房款。2012年5月,玉门油田郑州销售分公司并入陕西玉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后,马某某未上交该款,亦未说明情况,将该款据为己有,并在同年8月6日将该款以网转形式存为定期存款。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2015年7月22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某犯贪污罪,向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某系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公司18万元财物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马某某所退18万元赃款,返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楼2015-09-29 15: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