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你老师没有讲清楚,还是你自己没有记清楚。基于这个案例,大致有以下结论,请楼主过目~
第一,不论放火罪还是爆炸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项下的罪名,如楼上所说,针对不特定人,你说的案例,是为了毁尸灭迹,是否危害到不特定人没有叙述,由此,可推断,目的明确的,对象明确的,事实上毁尸灭迹也通常是隐秘的。因此排除这两罪。
第二,你所述的案例,给我的感觉,老师主要想考你的是事实认识错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类型,即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此案例比较倾向狭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当然应该也会有人认为是结果提前实现。这都无所谓,关键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成立什么犯罪,请往下看。
第三,若先前杀人行为,是甲本人实施,那么毁尸灭迹,便属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理由也如吧友所说,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仅成立先前的故意杀人罪。所以他的认识错误,和本案定性没有~关系;此外,若先前行为,不是甲所为,那么甲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他的认识错误也对定案没有影响。
总结:你老师给你出了一个有陷阱,但陷阱没产生任何效果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