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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要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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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胆问前辈们一个问题,甲为毁尸灭迹,于是打算以放火的方法烧毁犯罪现场和尸体,但是在实施放火的行为后,并没有如他所愿燃起了熊熊大火,而是发出了一个爆炸的冲击波,这一冲击波爆毁了犯罪现场,随后燃起了一堆小火,请问对该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怎么论处吖?爆炸罪还是放火罪比较恰当?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9-19 21:20回复
    司考试题不要发这儿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9-2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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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在现实的话,就看哪个造成实质性危害,一般就搞那个就没错了。
      理论上的东西,问老师吧
          ------听见了吗,我的枪声!
      这便是被夺走家人的男人所发出的悲鸣。
      还给我!那个女人的属于我的!~


      IP属地:广西3楼2015-09-20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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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堂作业自己做


        4楼2015-09-21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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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象必须是不特定多数人,所以要考虑放火的位置。但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爆炸罪。放火罪,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但案例中明显是过失,不成立放火罪,可能成立失火罪。毁尸灭迹,对杀人犯来说,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10-0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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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是你老师没有讲清楚,还是你自己没有记清楚。基于这个案例,大致有以下结论,请楼主过目~
            第一,不论放火罪还是爆炸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项下的罪名,如楼上所说,针对不特定人,你说的案例,是为了毁尸灭迹,是否危害到不特定人没有叙述,由此,可推断,目的明确的,对象明确的,事实上毁尸灭迹也通常是隐秘的。因此排除这两罪。
            第二,你所述的案例,给我的感觉,老师主要想考你的是事实认识错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类型,即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此案例比较倾向狭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当然应该也会有人认为是结果提前实现。这都无所谓,关键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成立什么犯罪,请往下看。
            第三,若先前杀人行为,是甲本人实施,那么毁尸灭迹,便属于不可罚事后行为。理由也如吧友所说,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仅成立先前的故意杀人罪。所以他的认识错误,和本案定性没有~关系;此外,若先前行为,不是甲所为,那么甲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他的认识错误也对定案没有影响。
            总结:你老师给你出了一个有陷阱,但陷阱没产生任何效果的案例~


            6楼2015-10-0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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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以为我的帖子会沉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10-0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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