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南部限价商品房缴纳房款公告的解读:1、我们购房户最初收到的巜选房手册》是高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制的,选房规则下有其落款。之后,我们一直按照住建局的规则跑了十几个单位盖了十多枚公章。我们轮候在南部限价房工地取到的选房结果通知单,半枚骑缝章的名称是“保障性住房”。虽然首付款交至盛世房地产公司账户,但我们是按住建局指定账户打款,我们一直听命于住建局。也就是说前期限价房合同的要约方是高平住建局。这个合同的甲方我们承认。2、盛世房地产公司出的公告把自己作为合同的甲方没有法律依据。盛世公司只是一个开发商,怎么就突然冒出来卖政府开发的限价房呢?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利?政府授权了吗?授权文书何在?3、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是谁?是政府还是开发商?一般的理解,限价房是政府开发的用于保障中低档收入家庭的住房,因其产权具有不完全性,在管理上适用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所以其原始产权人应为政府,而不应是开发商。既然如此,开发商卖房就是越权,其擅自售房应为无效。4、退一步讲,就算政府已经授权,开发商取得了售房资格,那么他也无权强迫购房户必须服从他们提出的要求。买卖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甲方和乙方,不是纵向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他有权命令乙方必须于何时交清房款吗?他有权因为我们没有签订合同就解除我们已经取得的购房资格吗?缴款的“缴”字是带有强制性的,只适用于税金、国家征费等事项,盛世公司让购房户“缴”房款,这还是平等主体吗?是不是有点过于霸道?5、缴款公告加重购房户的义务,未经购房户同意,行为无效。公告说未在限定时间内缴款视为自动放弃,但未说提前二年收房款购房户应享受什么权利,权和义务明显不对等,盛世公司单方给购房户设定义务,购房户凭什么必须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