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2011年9月,因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违法调岗发生劳动争议。2013年5月,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11月,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2014年11月,通过查阅申诉案卷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工商档案,我们发现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假冒首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许建国,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所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的。
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企业印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