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国家做了较为精确的规定,而不是“容易燃烧”这种模糊的规定。因为它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在运输这些物质的过程中,应该使用那些危险品标识,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中的规定:
易燃气体是:
即在20℃、101.3kPa条件下,a)【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数占13%时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本定义中的“气体”指:在50℃时,蒸汽压力大于300kPa的物质或在20℃时在101.3kPa时为气态的物质。下同)或b)【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
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是:
概念中提及的术语概念分别是:
上述提到的各类物质(项别,如:2.1易燃气体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的规定,分别贴出下列对应项的标志:
P.S.上述的“易燃气体”等的概念,是法律或法规上要求的或承认的。比如白磷,根据上述国家标准的定义,应该属于“自燃固体”,也就是第4.2类,那么储存白磷的包装应该贴的是易于自燃的物质的标志,而不可以贴它是第4.1类的“易燃固体”(即使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它确实是“易燃的固体”)。如果贴错了还发生事故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因为这两类物质的燃烧条件是不同的。再比如明明应该是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电石、钾等),你也把它说成是易燃固体,结果越浇水越烧,造成严重后果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法律上的一些术语是不能看字面意思解释的,它们是有特定内涵的。比如在继承法中的“子女”,内涵是“尽到赡养义务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而平时生活中,很多时候不包括继子女或养子女。
下边的不是国家标准中的规定,而且说的是“易燃物质”,不是上文中的“易燃气体”等,并对易燃物质进一步分为了四类。
(赵华绒,方文军,王国平主编.化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手册.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10.)
P.S.这本书上的分类貌似并没有强制的统一(我暂时没有找到),也就是并不那么权威。(国家标准以我国法律保障其权威性,IUPAC的定义为化学界公认的权威,中国化学会的定义为国内化学界公认的权威。如果有其他方面的行业组织或类似国际标准的支持其权威性,请告知我,以便以后更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