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泰斗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这话有点复杂,咱们用一个简单的试验说明下。
美国学者所罗门于1972年主持过一次对狗进行惩罚的实验。实验者把盛有肉的盘子放在三组饿狗面前。当狗要吃肉时,实验组对第一组狗在其接近肉的一瞬间立刻予以打击,对第二组狗在吃肉2秒钟后打击,对第3组狗在吃肉15秒钟后打击。结果,第一组狗在此后实验过程中一旦接近肉盘子即表现出恐惧,甚至不愿在实验室吃肉。第二组狗对惩罚的记忆就差得多,虽然受到惩罚,却不愿离开肉盘子。第三组狗甚至不畏惧惩罚,一面挨打,一面坚持把肉吃完。
说白了,及时打击和从快惩处,对于犯罪者内心的震慑力是极其强大的。可是这种震慑力有多强大呢?如果拿“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相比,哪个更有效呢?
陈屹立、张卫国等人曾发表过名为《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 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的研究结果:无论是惩罚的确定性还是惩罚的严厉性都对犯罪有着显著的威慑作用,但是对于暴力犯罪而言,惩罚的严厉程度(重刑率)的威慑作用最小,惩罚的确定性(尤其是破案率)的威慑作用最大。
再直白一点,如果强奸被抓住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这个震慑力也远远超过强奸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犯罪学领域大量研究后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