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人民法院控告信
——没有被害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将女民事申诉人无罪判刑,司法腐败,4年多血泪申诉无果,却一直被监控,一直被追杀,走投无路,求助媒体!
最高法院各位领导:
你们好!
没有被害人,(2011)朝刑初字第1409号判决和(2011)二中刑终字第182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我以开车冲撞法警的形式妨害公务罪,荒唐、可耻的错案,彰显司法腐败的严重性!
错误有三:
一、案发地点不是法警执行公务的场所:案发地点是二环辅路,我的车辆正常行驶,人很多,车速不过5公里/每小时;
二、法警和便衣在二环辅路不是在执行公务,他们的责任是在法院里和押送公文和囚犯:法警和便衣在二环辅路上有预谋的追砸我车辆,因为车速慢,后来跑到车正前方用折叠椅子砸我挡风玻璃和前机器盖子,再往前走,就撞人了,故我停下车了;
三、没有被害人,没有物证(即没有直接证据),就几个砸车法警证言,他们是犯罪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且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无其他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判无罪!
刑满后,我历时4年多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中央政法、中纪委,中央办公厅反应我的错案,并先后寄出58份挂号信,一直未果,也没有哪个部门找我谈话,却被陷害、追杀,北京高级法院姜春玲这个司法蛀虫黑暗势力庞大,形成犯罪网络,把我害得遍体鳞伤,工作和生活都处于危险中,噩梦不断,惊骇中的血和泪陪伴着我,走投无路,求助媒体!
北京高级法院就人为错判一名寻求法律保护的、受害的无辜女民事申诉人,将我无罪判刑8个月!符合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应判无罪;且程序违法,有违回避制度!这就是在高度法制的首都北京,司法腐败登峰造极,可耻、罪恶!
符合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条:(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第三条:(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五条:(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综上:(1)没有证据证明法警和便衣在二环辅路执行公务,二环辅路不是法警和便衣执行公务的地方,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被害人(没有物证)就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没有危害结果,都没有立案依据,不支持立案,间接证据是单纯的砸车法警,形不成证据链,人为陷害,并且这些孤证,没有证人出庭,这些人的身份是砸车的犯罪法警,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又视听材料没有证明我的车碰到哪位法警,更何况所有法警的证言都没有证实到我开车冲撞到了哪个法警;另二环辅路不是法警和便衣执行公务的地方,追砸我正常行驶车是他们犯罪,故裁定我妨害公务罪无法可依,是认为错案,别有用心!
这个案件中没有被害人,人证是犯罪法警,以妨害公务罪对我定罪量刑, 彰显司法蛀虫利用权利公开犯罪的猖狂,践踏法律的可耻性,联合国都没有的荒唐、腐败错案!
控告人:尹金侠
被法警砸坏的车
——没有被害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将女民事申诉人无罪判刑,司法腐败,4年多血泪申诉无果,却一直被监控,一直被追杀,走投无路,求助媒体!
最高法院各位领导:
你们好!
没有被害人,(2011)朝刑初字第1409号判决和(2011)二中刑终字第182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我以开车冲撞法警的形式妨害公务罪,荒唐、可耻的错案,彰显司法腐败的严重性!
错误有三:
一、案发地点不是法警执行公务的场所:案发地点是二环辅路,我的车辆正常行驶,人很多,车速不过5公里/每小时;
二、法警和便衣在二环辅路不是在执行公务,他们的责任是在法院里和押送公文和囚犯:法警和便衣在二环辅路上有预谋的追砸我车辆,因为车速慢,后来跑到车正前方用折叠椅子砸我挡风玻璃和前机器盖子,再往前走,就撞人了,故我停下车了;
三、没有被害人,没有物证(即没有直接证据),就几个砸车法警证言,他们是犯罪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且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无其他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判无罪!
刑满后,我历时4年多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中央政法、中纪委,中央办公厅反应我的错案,并先后寄出58份挂号信,一直未果,也没有哪个部门找我谈话,却被陷害、追杀,北京高级法院姜春玲这个司法蛀虫黑暗势力庞大,形成犯罪网络,把我害得遍体鳞伤,工作和生活都处于危险中,噩梦不断,惊骇中的血和泪陪伴着我,走投无路,求助媒体!
北京高级法院就人为错判一名寻求法律保护的、受害的无辜女民事申诉人,将我无罪判刑8个月!符合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应判无罪;且程序违法,有违回避制度!这就是在高度法制的首都北京,司法腐败登峰造极,可耻、罪恶!
符合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条:(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第三条:(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五条:(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综上:(1)没有证据证明法警和便衣在二环辅路执行公务,二环辅路不是法警和便衣执行公务的地方,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被害人(没有物证)就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没有危害结果,都没有立案依据,不支持立案,间接证据是单纯的砸车法警,形不成证据链,人为陷害,并且这些孤证,没有证人出庭,这些人的身份是砸车的犯罪法警,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又视听材料没有证明我的车碰到哪位法警,更何况所有法警的证言都没有证实到我开车冲撞到了哪个法警;另二环辅路不是法警和便衣执行公务的地方,追砸我正常行驶车是他们犯罪,故裁定我妨害公务罪无法可依,是认为错案,别有用心!
这个案件中没有被害人,人证是犯罪法警,以妨害公务罪对我定罪量刑, 彰显司法蛀虫利用权利公开犯罪的猖狂,践踏法律的可耻性,联合国都没有的荒唐、腐败错案!
控告人:尹金侠
被法警砸坏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