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小小鸟:山西卫视侵权,网民通过正当法律手段,要求讨回公道
1.侵犯coser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山西卫视在相关采取新闻素材活动中未经被摄coser同意,拍下照片,记者可获得稿酬,报纸可藉此扩大销售量,无论是记者还是新闻报刊都有以盈利为目的侵犯coser肖像权的行为。
2.侵犯coser名誉权
新闻报道对肖像合理使用理由中,有肖像主题淡化的要求,而山西卫视没有打码,诽谤诋毁coser。《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受害人退出了cos圈,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扰乱。
新闻机构和个人应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新闻机构相关党员意图利用关系网致使当地公安部门失职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4.新闻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意图用利益关系进行不实炒作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信息属于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隐私,则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1.侵犯coser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山西卫视在相关采取新闻素材活动中未经被摄coser同意,拍下照片,记者可获得稿酬,报纸可藉此扩大销售量,无论是记者还是新闻报刊都有以盈利为目的侵犯coser肖像权的行为。
2.侵犯coser名誉权
新闻报道对肖像合理使用理由中,有肖像主题淡化的要求,而山西卫视没有打码,诽谤诋毁coser。《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受害人退出了cos圈,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扰乱。
新闻机构和个人应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新闻机构相关党员意图利用关系网致使当地公安部门失职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4.新闻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意图用利益关系进行不实炒作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信息属于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隐私,则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