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肖像权的事情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已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通常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自力制止,例如交出所拍照片,去除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诋毁,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权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