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讲到绑架罪。。。我考虑了一下,侵占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基本可以忽略了。。。诈骗在现实生活里无处不在,但是却很难搜集证据。。。所以关于刑法,只说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及抢劫罪,盗窃罪。。这个罪名的使用空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废品收购部收购赃物或者个人因为亲朋好友的拜托而私藏、转移犯罪物品等等。。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这个条文是个选择性罪名条文,具体包括掩饰犯罪所得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隐瞒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个条文最主要的一点是要求 “明知”,明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明知的内容,第二,明知的程度。明知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最重要的是达到妨碍司法活动的程度。。。(这一段摘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