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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 【80】劳总险字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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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简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劳险字第233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1980.09.03
依据京劳法发字[1991]598号,于1991年11月27日停止执行
【80】市劳险字第233号
1980.09.03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险字46号《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简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
【80】劳总险字46号
(一九八0年八月十六日)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局【79】劳总险字29号通知中曾规定: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文件规定发给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不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随后一些地区和部门陆续反映,工资区类别包含物价因素,退休、退职职工同在一地生活,调整工资区类别,只调整在职职工工资,而不相应地调整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合理.此事经与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家物价总局再次研究,认为这地区和部门的要求是合理的.现对这一问题重新作如下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由发给上述待遇的单位,改按调整工资区类别后原单位的同等级在职职工的标准工资计发;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zm6.sm.cn/?src=http%3A%2F%2Fwww.bjld.gov.cn%2FLDJAPP%2Fsearch%2Ffgdetail.jsp%253Fno%3D2985&uid=34e224f89f51d6d0418e258386ac1fba&hid=37b71d17a23416ee1b90a78ff452096f&pos=1&cid=9&time=1432866365796&from=click&restype=1&pagetype=0000000000000402&bu=web&query=80%E5%8A%B3%E6%80%BB%E9%99%A9%E5%AD%9746%E5%8F%B7&uc_param_str=pidi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5-29 10:3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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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5-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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