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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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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
【80】劳总险字46号
(一九八0年八月十六日)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局【79】劳总险字29号通知中曾规定: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文件规定发给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不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随后一些地区和部门陆续反映,工资区类别包含物价因素,退休、退职职工同在一地生活,调整工资区类别,只调整在职职工工资,而不相应地调整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合理.此事经与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家物价总局再次研究,认为这地区和部门的要求是合理的.现对这一问题重新作如下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由发给上述待遇的单位,改按调整工资区类别后原单位的同等级在职职工的标准工资计发;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IP属地:河北1楼2015-05-26 21:00回复


    IP属地:天津2楼2015-05-26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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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9 16: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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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6-0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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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职的暂行规定是1978年的规定,都好几十年了,按40%开工资,非常不合理,应该申请国家改变这个规定,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03-2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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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该集体找政府


          6楼2018-06-30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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