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直不出来澄清,并不代表我们错了不好敢出来发声音。在这里我代表我们中心说明情况:在这位离职的倪梅老师在去年的10月通过面试后于10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他她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需一个月后报道。实际于11月20日报道。并于3月16日提出转正申请。3月23日晚发短信提出离职。第二天就未上班。让其到中心办理离职手续说人要去外地不能来,员工宿舍是由其男朋友去收拾并于几天之后送到中心。同意其离职并不代表就可以这么不负责任。同时得知其本人一直在安吉,出现工资异议让其到中心核对,她也不愿意,我想问一下这是为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