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平一中原校长高明东贪污48519元被判刑3年6个月!
原创 2015-05-19 晚报君 春城晚报
作为一校之长,玉溪市新平县第一中学原校长高明东,却没有将心思用在教学管理上,而是用在了怎么将学校费用“捞”到自己口袋中。多年来,其与学校总务处领导及食堂报账员共同或单独侵吞公款,分得48519元。日前,玉溪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高明东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3年分了5万多元 大部分是套取食堂现金
1969年8月29日出生的高明东,是原新平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一中校长。高明东、李某分别利用学校校长、总务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分配学校2011年、2012年高考教学成果奖过程中,虚列支出,截留和套取部分高考教学成果奖57400元进行侵吞。2012年,两人将学校第二十四届运动会经费结余款5220元瓜分。
2010年1月,高明东安排总务处主任刀某、食堂报账员李某虚列支出套取学校食堂现金36700元,伙同学校党支部书记马某等13人进行侵吞,高明东分得3500元。2011年至2013年,高明东安排食堂报账员李某虚列支出套取学校食堂现金28508.6元,伙同会计及李某进行侵吞,高明东分得1万元。这期间高明东还两次到食堂账户报销个人费用8409元。
一审判5年提起上诉 自称是初犯对学校有贡献
一审法院认为,高明东与李某等人共同或单独侵吞公款136237.6元,个人分得52019元。据刑法相关条款,两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高明东有期徒刑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高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明东称,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高考教学成果奖数额认定不对,只应认定11.9万元,到学校食堂报销的8409元中,有1020元系出差、下乡的餐费补贴,应扣除。侵吞的2011年、2012年的高考教学成果,属于学校二次分配,是合法的。“我是初犯、积极退赃、有自首情节,对学校有巨大贡献,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望改判并适用缓刑。”高明东说。
玉溪中院审理认定,高明东利用职务便利,与李某等共同或单独侵吞公款99537.6元,个人分得48519元,李某分得28510元。两人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李某判处的刑期;上诉人高明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春城晚报 首席记者 李继升
原创 2015-05-19 晚报君 春城晚报
作为一校之长,玉溪市新平县第一中学原校长高明东,却没有将心思用在教学管理上,而是用在了怎么将学校费用“捞”到自己口袋中。多年来,其与学校总务处领导及食堂报账员共同或单独侵吞公款,分得48519元。日前,玉溪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高明东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3年分了5万多元 大部分是套取食堂现金
1969年8月29日出生的高明东,是原新平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一中校长。高明东、李某分别利用学校校长、总务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分配学校2011年、2012年高考教学成果奖过程中,虚列支出,截留和套取部分高考教学成果奖57400元进行侵吞。2012年,两人将学校第二十四届运动会经费结余款5220元瓜分。
2010年1月,高明东安排总务处主任刀某、食堂报账员李某虚列支出套取学校食堂现金36700元,伙同学校党支部书记马某等13人进行侵吞,高明东分得3500元。2011年至2013年,高明东安排食堂报账员李某虚列支出套取学校食堂现金28508.6元,伙同会计及李某进行侵吞,高明东分得1万元。这期间高明东还两次到食堂账户报销个人费用8409元。
一审判5年提起上诉 自称是初犯对学校有贡献
一审法院认为,高明东与李某等人共同或单独侵吞公款136237.6元,个人分得52019元。据刑法相关条款,两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高明东有期徒刑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高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明东称,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高考教学成果奖数额认定不对,只应认定11.9万元,到学校食堂报销的8409元中,有1020元系出差、下乡的餐费补贴,应扣除。侵吞的2011年、2012年的高考教学成果,属于学校二次分配,是合法的。“我是初犯、积极退赃、有自首情节,对学校有巨大贡献,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望改判并适用缓刑。”高明东说。
玉溪中院审理认定,高明东利用职务便利,与李某等共同或单独侵吞公款99537.6元,个人分得48519元,李某分得28510元。两人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李某判处的刑期;上诉人高明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春城晚报 首席记者 李继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