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厦门公积金如下(全部提取):
一 、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办理需提供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如查询市民系统为本市户口,但职工户口确已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注意事项: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离开厦门的,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继续缴交,或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内托管。若属单位网上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需提供材料: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购买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发票或免税证明;
(3)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6.其他证明材料:
(1)职工在非本市贷款购房的,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2)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3.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
4.通过贷款购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5.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6.除无需公积金贷款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三 、 已办理离、退休的个人需提供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离(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需提供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建造、翻建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2)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6.其他证明材料:
职工在省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所建造、翻建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应在批准建造、翻建住房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3.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金额。
4.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截至批准建造、翻建住房之日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5.除无需公积金贷款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6.建造、翻建住房所需的《工程预(决)算书》格式请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www.xmgjj.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
提取厦门公积金如下(部份提取):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所需材料: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租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无房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上一年或当年);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单位出具。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6.其他证明材料:
(1)已婚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2)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还应提交《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3)租住私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注意事项:
1.租赁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房租超出对应时间内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应扣除租金补助部分。
3.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5.开具无房证明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C厅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窗口开具。
公积金已办理调动(离职)手续且其户籍已迁出本市的个人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现金:
①户籍迁移证明;
②调动(离职)证明;
③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2)转移至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已办理调动(离职)手续但户籍未迁出本市的个人(外地户口)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转移至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应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公积金转入厦门需提供材料
前提是对方公积金中心愿意接收
厦门公积金中心开具接收函
对方公积金中心钱转到厦门单位公积金账户,个人开户,由单位公积金账户把钱汇入个人账户
一 、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办理需提供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如查询市民系统为本市户口,但职工户口确已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注意事项: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离开厦门的,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继续缴交,或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内托管。若属单位网上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需提供材料: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购买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发票或免税证明;
(3)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6.其他证明材料:
(1)职工在非本市贷款购房的,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2)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3.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
4.通过贷款购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5.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6.除无需公积金贷款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三 、 已办理离、退休的个人需提供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离(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需提供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建造、翻建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2)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6.其他证明材料:
职工在省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所建造、翻建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应在批准建造、翻建住房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3.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金额。
4.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截至批准建造、翻建住房之日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5.除无需公积金贷款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6.建造、翻建住房所需的《工程预(决)算书》格式请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www.xmgjj.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
提取厦门公积金如下(部份提取):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所需材料: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租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无房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上一年或当年);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单位出具。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6.其他证明材料:
(1)已婚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2)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还应提交《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3)租住私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注意事项:
1.租赁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房租超出对应时间内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应扣除租金补助部分。
3.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5.开具无房证明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C厅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窗口开具。
公积金已办理调动(离职)手续且其户籍已迁出本市的个人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现金:
①户籍迁移证明;
②调动(离职)证明;
③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2)转移至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已办理调动(离职)手续但户籍未迁出本市的个人(外地户口)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转移至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应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公积金转入厦门需提供材料
前提是对方公积金中心愿意接收
厦门公积金中心开具接收函
对方公积金中心钱转到厦门单位公积金账户,个人开户,由单位公积金账户把钱汇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