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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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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口医疗保险待遇:
1、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10万元;
2、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高限额:4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
3、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门诊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4、参保人员在每个社保年度内,使用本人健康帐户支付定点药店的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200元;
5、个人帐户、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可以抵付起付标准 、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本人健康帐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还可用于支付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用、体检费用。
外来从业人员医保保险待遇:
连续参保2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大额医疗费用保障待遇(本市城镇职工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40万,其中个人负担5%)


1楼2015-05-15 10: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