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清华简《金滕》(首段)
《尚书·金滕》(首段)
“删述”之处
1、武王既克殷三年,王不豫有迟。
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
1、删“武王”2字。 2、“殷”改为“商”。 3、“三”改为“2”。 4、“不豫有疾”改为“有疾弗豫”。
2、二公告周公曰:“我其为王穆卜。”
二公曰:“我其为王穆卜。”
删“告周公曰”4字。
3、周公曰:“未可以戚吾先王。”
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
“吾”改为“我”。
4、周公乃为三坛同墠,为一坛于南方。
公乃自以为功,为三坛同墠。为坛于南方。
1、“周公”改为“公”。2、将清华简释文首段第9句之“为功自以代王”改为“自以为功”,接于“乃”字后。
5、周公立焉,秉璧植珪。
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
1、加“北面”2字。 2、“秉璧植珪”改为“植璧秉珪”
6、史乃册祝告先王曰:
乃告大王、王季、文王。 史乃册,祝曰:
“告先王”改为“乃告大王、王季、文王”,置于“史乃册”句前,接上文“植璧秉珪”。
7、“尔元孙发也,遘害虐疾,尔毋乃有备子之责在上?惟尔元孙发也,不若旦也,是仁若巧,能多才多艺,能事鬼神。
“惟尔元孙某,遘厉虐疾。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乃元孙不若旦多材多艺,不能事鬼神。
1、“尔元孙发也”改为“惟尔元孙某”。 2、“遘害虐疾”改为“遘厉虐疾”。 3、“尔毋乃有备子之责在上”改为“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据清华简释文第9句“周公乃纳其所为功自以代王之说于金滕之匮”,加“以旦代某之身”6字。 4,“惟尔元孙发也,不若旦也”改为“乃元孙不若旦多材多艺,不能事鬼神”;调整句序,置于“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后。 5、“是仁若巧,能多才多艺,能事鬼神”改为“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
8、命于帝廷,溥有四方,以定尔子孙于下地。
乃命于帝庭,敷佑四方,用能定尔子孙于下地。四方之民罔不祗畏。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
1、“命”前加“乃”字,“廷”改为“庭”。 2、“溥有四方”改为“敷佑四方”。 3、“以定尔子孙于下地”改为“用能定尔子孙于下地”。 4、加“四方之民罔不祗畏。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这句话应为据其他文献而加——笔者注)
9、尔之许我,我则晋璧与珪。尔不许我,我乃以璧与珪归。”周公乃纳其所为功自以代王之说于金滕之匮。
今我即命于元龟,尔之许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尔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乃卜三龟,一习吉。启龠见书,乃并是吉。公曰:“体!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终是图。兹攸俟,能念予一人。” 公归,乃纳册于金滕之匮中。
1、“尔之许我”前加“今我即命于元龟”7字。 2、“我则晋璧与珪”改为“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 3、“我乃以璧与珪归”改为“我乃屏璧与珪”。 4、加“乃卜三龟,一习吉。启龠见书,乃并是吉。公曰:“体!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终是图。兹攸俟,能念予一人”(这句话应为据其他文献而加——笔者注) 5、“周公乃纳其所为功自以代王之说于金滕之匮”改为“公归,乃纳册于金滕之匮中”。
对比显示,清华简《金滕》和《尚书·金滕》的差异,决非所谓的“版本不同”,两者是明显的原始资料和修改后的“定稿”的关系。与史料相比,“定稿”于用字的“删削”与“转述”、句序的“调整”、语句之间的“衔接”与“过渡”,皆可谓精心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