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张磊 通讯员 李蓓蓓 建轩) 近日,记者从齐河县法院获悉,该县原人大代表、林业局局长官浩、县林业局原副局长黄殿兴、副局长姚思民、会计宋兆军因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据了解,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官浩、姚思民、宋兆军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假招投标的方式,通过对方虚开发票,指示对方利用他们的账户空转资金,骗取长江防护林项目、公益林管护项目、有害生物防治费项目、青银高速绿化项目资金共计247.5578万元,设立账外账,用于走访、招待、购买酒水等非正常业务费用支出,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此期间,被告人官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骗取国家奖励资金共计40余万元,构成贪污罪。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官浩收受企业现金7.92万元,构成受贿罪。
据悉,该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官浩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黄殿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姚思民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兆军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来源:齐鲁晚报
据了解,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官浩、姚思民、宋兆军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假招投标的方式,通过对方虚开发票,指示对方利用他们的账户空转资金,骗取长江防护林项目、公益林管护项目、有害生物防治费项目、青银高速绿化项目资金共计247.5578万元,设立账外账,用于走访、招待、购买酒水等非正常业务费用支出,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此期间,被告人官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骗取国家奖励资金共计40余万元,构成贪污罪。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官浩收受企业现金7.92万元,构成受贿罪。
据悉,该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官浩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黄殿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姚思民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兆军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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