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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请对聂案再审,并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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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午,聂树斌案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就聂案复查向山东省高院提交代理意见,提请对聂案再审,并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李树亭介绍,他同时提交三份申请,包括对聂树斌在6处法律文书上的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对《康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1楼2015-04-11 18:54回复
    律师
    两份代理意见一繁一简
    李树亭昨天告诉记者,其代理意见共计111页7万多字,其中附录引用了两审判决书和相关证言等材料。陈光武介绍,其代理意见只有10多页1800字,其中包含一些案卷中的图片和用来佐证的其他图片。
    李树亭的代理意见主要有5点。
    第一,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的两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并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聂案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且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都确有错误。
    第三,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被抓获后,相继供述其多起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并带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指认作案现场。其中关于他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的强奸杀人犯罪,直接指向了聂树斌曾经供述的同一起案件。这一新的关键证据的出现,进一步证明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确凿。
    第四,邯郸中院和河北高院在对王书金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审理过程中,对王书金多次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不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确认,违反了刑诉法规定。
    第五,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究竟谁是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真凶的问题,虽然没有直接的人证和物证,但依据两人所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手段、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抛埋衣物地点,特别是关键的隐蔽性细节——案发现场遗留受害人一串钥匙等情节,真正的凶手更多地指向了王书金而非聂树斌。而且,即使不能确认王书金是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因为聂树斌案存在着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李树亭称,他在代理意见中对其观点有详细阐述。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山东高院依法对聂案提起再审,并改判聂树斌无罪。


    2楼2015-04-1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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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钥匙的存在聂“不知道”
      李树亭指出,案卷显示,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而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最重要的是,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李树亭说。
      陈光武表示,王书金独立供述过一串钥匙的细节,但该钥匙的细节,在聂树斌的供述中却没出现过。通过该细节不但能确定聂树斌不是真凶,还可以肯定,王书金才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真凶。


      3楼2015-04-1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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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办文书现7年后地名
        李树亭认为,现有卷宗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他指出案卷中存在的10余处漏洞、错误或疑点,包括聂树斌在法律文书上的6处签名涉嫌伪造。李树亭就此向山东高院申请笔迹鉴定。
        李树亭还指出,1994年9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显示:聂树斌用事先盗窃的女式上衣将受害人勒窒息后强奸逃跑。但彩色照片上的物证上衣并不能断定为女式。而最蹊跷的是:当时并无“新华西路”这条道路的名称,根据李树亭的调查,“新华西路”的名称直到7年后才出现。
        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但上述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甚至在两个多小时内,“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的聂树斌,竟然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4楼2015-04-1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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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份文书真实性存疑
          李树亭认为,案卷中的《现场笔录》显示,其形成过程违反法定程序,且其作为现场原始勘查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李树亭指出,当时参与勘查现场的有石家庄市公安局六处处长、痕检科副科长、市局法医王建斌、分局技术员杜同福、王永学等人,但《现场笔录》只有王永学一人签字,且签字日期非现场勘查的当日。
          此外,《现场笔录》的正文最后一句话,和附文部分的4、5、6项是后添上去的。结合实地考察发现,《现场笔录》描述的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李树亭还指出,《尸体检验报告》的形成同样违反法定程序。该《尸体检验报告》上,多名技术人员对死者尸体进行了检验,但仅有1人签名,还是由他人代签,并且没有注明技术职称。该《尸体检验报告》时间为案发两个月后,也就是在聂树斌被逮捕后的第二天,并且没有受害人家属到场的任何记载。
          此外,李树亭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被添改过。
          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


          5楼2015-04-1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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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家人提出了对该案的五点质疑:
            1.现场衣物、场外衣物、自行车摆放位置以及现场痕迹等,均与罪犯作案时间、过路行人的干扰不能吻合;
            2.受害人康某生前曾习防身术,聂树斌正常状态下难以制服康某并予以杀害;
            3.康某的门牙脱落;
            4.遗体和衣物不在同一地点,怀疑案发现场非第一现场;
            5.怀疑是雇凶作案。


            6楼2015-04-1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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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说的好像是有定论了一样,现在还没有再审呢。


              IP属地:黑龙江7楼2015-04-1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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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楼主经常来提供最新消息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04-11 21:02
                收起回复
                  作案时间很关键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2-01-04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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