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县委、县政府,下发新发〔2008〕5号《关于杨小云案件处理情况的报告》文件,并召开公处大会,对杨小云一案中涉及到的新绛县公安局、检察院的12名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理。
因宁海山、裴森良、仪振山涉嫌徇私枉法,宁海山被依法逮捕,裴森良、仪振山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对该三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待定性判决后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新绛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石巧玲,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建民,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永生,于2008年2月29日被免去公安局副局长职务,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怀亮,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县公安局技术中队法医贺文龙,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政法队伍;
县公安局局长助理马根龙,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县公安局副政委谭正民,被给予批评教育;
县公安局龙兴派出所副所长兰海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龙兴派出所副所长职务,调整其工作岗位;
县公安局局长王智伟、县检察院检察长姚江华,被责令向县委写出书面检查,并对二人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