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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摩托被偷,请热心的律师帮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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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本人是世纪华联超市的一名员工。
2014年12月02日晚18:00-21:20分之间,本人八千元买的摩托车被偷走。摩托车是停放在物业划分给超市专门停放摩托的地方,锁了龙头,加了大锁。虽然超市没有收取保管费(本人摩托被偷后,超市实施了收取员工十元每月保管费停放到地下车库的措施),但超市每年会向物业公司支付六万余元物业费。
我曾数次找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表示没有责任,以会找物业公司协商为由一直拖延。
请问超市有责任吗? 我是否可以拿超市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这样有胜算吗?
恳请热心的律师帮忙解惑!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3-30 15:44回复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楼2015-03-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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