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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摩托车是否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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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李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跨越道路中心线,与王某无证驾驶的迎面而来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的二轮摩托车于2009年4月2日已达到报废期,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本案中,围绕李某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王某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某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机动车于2009年4月2日已达到报废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报废后,客观上已经不能再投保交强险,因此李某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与王某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利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王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予以承担。(上述为《公民与法》疑案争鸣案例)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本案中,李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其次,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公共安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虽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投保交强险,但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包括两种情况:能够投保交强险而怠于投保的机动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等不能够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再次,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能够促使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投保交强险,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害人权益。同时,如果具有更大危险性的报废机动车因未能投保交强险,而致使受害人不能够得到相同赔偿,将会使法律显失公平,社会公众难以接受。


1楼2015-03-29 18:07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3-30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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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1 1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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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12-1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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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12-1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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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屁呢,他自己驾驶的无证摩托车有强险呀,出事了要求别人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20-12-2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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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就有理吗


            来自手机贴吧6楼2020-12-2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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