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有千面,心思也有各种可能。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讯问当时会供述自己诸项犯罪,可能会隐藏部分犯罪,但一般不会包揽他人的犯罪。况且王被抓获是2005年,之前有类似包揽重案犯罪而延缓死刑判决的典型吗?如果没有,那么王意图包揽他人犯罪从而延缓执行是很牵强的,因为这需要很到的法律素养。当然就算有典型案例,那么也不能就说他有延缓执行的意图。
聂案为什么会排在王供述的末尾?排名前后并不能说明多少问题,但也不妨碍从心理角度进行一些分析。如果排名是王安排,而不是办案人员安排,那么可能说明王对此案有纠结。毕竟此案冤枉了聂,想自认其罪还聂一个公道,同时也可能触怒河北的司法机关,他必然要纠结。
王死有余辜,死刑也在所难免,犹如头顶上悬着一柄利剑的日子大家觉得一定会比早日一死了之好过吗?就像呼格吉勒图不能挺过严刑拷打而选择去死,一个人也难以十年时间生活在头顶悬剑的困境里,而不改变他的行为。王承认其杀害康某基本上是矢志如一的,唯一的一次是“河北工作组”的影响,但是王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如果以此认定王反复小人,那么不妨先就“河北工作组”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查后再做论断。
河北高院在判决王不是聂案的真凶后,聂的表现与未判决之前的表现是一以贯之的。他认为自己该死,但冤枉聂又有过意不去,可见他并非把心思完全放在自己何时被执行死刑上。
当然从王及其辩护人的立场上,是有借自首和立功意图从轻减轻刑罚的。但是我如果是律师,是知道的,即使法院确认王是聂案的真凶,那么也仅仅是在聂案中考虑从轻量刑的问题,而结合王犯过的其他罪也是必死无疑。那么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样辩护呢,为什么要明知不可而为?个人判断从轻减轻并非主要目的,甚至律师也给王说过,死缓之难难于登天,但是作为律师要尽量的实现王还原聂案真相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讯问当时会供述自己诸项犯罪,可能会隐藏部分犯罪,但一般不会包揽他人的犯罪。况且王被抓获是2005年,之前有类似包揽重案犯罪而延缓死刑判决的典型吗?如果没有,那么王意图包揽他人犯罪从而延缓执行是很牵强的,因为这需要很到的法律素养。当然就算有典型案例,那么也不能就说他有延缓执行的意图。
聂案为什么会排在王供述的末尾?排名前后并不能说明多少问题,但也不妨碍从心理角度进行一些分析。如果排名是王安排,而不是办案人员安排,那么可能说明王对此案有纠结。毕竟此案冤枉了聂,想自认其罪还聂一个公道,同时也可能触怒河北的司法机关,他必然要纠结。
王死有余辜,死刑也在所难免,犹如头顶上悬着一柄利剑的日子大家觉得一定会比早日一死了之好过吗?就像呼格吉勒图不能挺过严刑拷打而选择去死,一个人也难以十年时间生活在头顶悬剑的困境里,而不改变他的行为。王承认其杀害康某基本上是矢志如一的,唯一的一次是“河北工作组”的影响,但是王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如果以此认定王反复小人,那么不妨先就“河北工作组”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查后再做论断。
河北高院在判决王不是聂案的真凶后,聂的表现与未判决之前的表现是一以贯之的。他认为自己该死,但冤枉聂又有过意不去,可见他并非把心思完全放在自己何时被执行死刑上。
当然从王及其辩护人的立场上,是有借自首和立功意图从轻减轻刑罚的。但是我如果是律师,是知道的,即使法院确认王是聂案的真凶,那么也仅仅是在聂案中考虑从轻量刑的问题,而结合王犯过的其他罪也是必死无疑。那么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样辩护呢,为什么要明知不可而为?个人判断从轻减轻并非主要目的,甚至律师也给王说过,死缓之难难于登天,但是作为律师要尽量的实现王还原聂案真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