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自2015年3月23日起,在我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现场交验车辆
2、到上牌点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
3、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本人免冠1寸相片
4、购车发票(发票遗失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2015年6月1日起,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必须出具购车正式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
三、2015年3月23日起开始登记上牌,每辆车上牌费用共10元。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或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不予登记上牌。
五、目前以县城为试点,设有两个上牌点:
1、交警大队办证大厅
2、莲花金岸汽车检测站
六、法律责任:
1、经查处发现电动自行车未上牌或未悬挂车牌上路行驶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50元的罚款。
2、经查处发现电动自行车属盗抢车辆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以上通告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积极主动到上牌点登记上牌,切实为我县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预防盗抢电动自行车案件发生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5220922
上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5年3月9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自2015年3月23日起,在我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现场交验车辆
2、到上牌点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
3、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本人免冠1寸相片
4、购车发票(发票遗失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2015年6月1日起,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必须出具购车正式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
三、2015年3月23日起开始登记上牌,每辆车上牌费用共10元。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或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不予登记上牌。
五、目前以县城为试点,设有两个上牌点:
1、交警大队办证大厅
2、莲花金岸汽车检测站
六、法律责任:
1、经查处发现电动自行车未上牌或未悬挂车牌上路行驶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50元的罚款。
2、经查处发现电动自行车属盗抢车辆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以上通告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积极主动到上牌点登记上牌,切实为我县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预防盗抢电动自行车案件发生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5220922
上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