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范围、时限和相关规定
1.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阳台、楼梯、走廊、室内、楼顶等极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
(2)广场、车站、桥梁、码头、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学校教学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3)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以及粮、油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内。
(4)文物保护单位及县城古街区、棚户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7)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2.烟花爆竹限放范围和时限:
县城以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除夕、正月初一及元宵节限制燃放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3)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