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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出行◇02-04◆〖责任求助〗轿车与电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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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麻烦帮忙分析
[图片] 事故起因:等级较高的道路上面,电动三轮车从北向南,从右侧直行道左转,打了转向灯,准备向道路等级较低的东侧道路行驶;小轿车从南向北直行,行经路口前,发现对象车后采取了一定制动措施,并远近光变换示意打算直行,示意目的是在于提醒对方自己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此时对方也采取了一定制动。 双方车辆都采取了一定制动后,均观察到对方有一定制动措施,均推断对方将让行,由此均继续行驶,导致到达道路中心时,小轿车左前与三轮车右前相撞;三轮车驾驶员为70岁左右男性,尾椎滑脱 双方意见:目前,暂未判定事故责任,初步接洽结果: 1、小轿车一方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认为对方应为机动车;由此认为:对方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但国家并未允许,也未列入《机动车目录》,不应上路行驶;驾驶员也不具备驾证等条件; 2、对方三轮车从直行道左转,未按导向车道行驶; 3、对方三轮车转弯车未对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直行车辆实施让行。 由此,小轿车一方要求认定己方无责,对方全责 而三轮车一方认为: 1、自己不应为机动车; 2、对方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由此,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因此,三轮车一方认为,己方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但机动车一方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故此认为,己方应为主责,对方应为次则 交警请示领导后,领导认为机动车认定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方可认定;但本地无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 目前处于僵持状态。 求教,轿车一方应如何处理?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5-02-04 07:18回复
    求助。


    2楼2015-02-0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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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没人理。。。


      3楼2015-02-0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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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十字路口有信号灯或让行标志吗,没有的话肯定对方全责啊,本来自己就没有资格上路还没有有限行驶权,耍无赖呢,再说了小轿车也没有违反什么44条啊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5-02-1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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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什么好僵持的 拐弯让直行 永远的事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2-2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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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你是机动车,你保险,肯定打你个未保证安全驾驶,次责............对方主责.


            7楼2015-02-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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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不不明白了你们都看到对方了但凡有一个人停车让一下就不会出事故了。轿车车速比电三轮快的话,电三轮转弯时轿车还没进路口,理应让先行车辆。先行权是建立在同时进入入口时的,如果转弯车辆已经到路中间了难道还要转弯车辆倒回去让行吗?


              IP属地:浙江8楼2015-03-03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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