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麻烦帮忙分析
[图片] 事故起因:等级较高的道路上面,电动三轮车从北向南,从右侧直行道左转,打了转向灯,准备向道路等级较低的东侧道路行驶;小轿车从南向北直行,行经路口前,发现对象车后采取了一定制动措施,并远近光变换示意打算直行,示意目的是在于提醒对方自己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此时对方也采取了一定制动。 双方车辆都采取了一定制动后,均观察到对方有一定制动措施,均推断对方将让行,由此均继续行驶,导致到达道路中心时,小轿车左前与三轮车右前相撞;三轮车驾驶员为70岁左右男性,尾椎滑脱 双方意见:目前,暂未判定事故责任,初步接洽结果: 1、小轿车一方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认为对方应为机动车;由此认为:对方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但国家并未允许,也未列入《机动车目录》,不应上路行驶;驾驶员也不具备驾证等条件; 2、对方三轮车从直行道左转,未按导向车道行驶; 3、对方三轮车转弯车未对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直行车辆实施让行。 由此,小轿车一方要求认定己方无责,对方全责 而三轮车一方认为: 1、自己不应为机动车; 2、对方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由此,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因此,三轮车一方认为,己方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但机动车一方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故此认为,己方应为主责,对方应为次则 交警请示领导后,领导认为机动车认定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方可认定;但本地无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 目前处于僵持状态。 求教,轿车一方应如何处理?
[图片] 事故起因:等级较高的道路上面,电动三轮车从北向南,从右侧直行道左转,打了转向灯,准备向道路等级较低的东侧道路行驶;小轿车从南向北直行,行经路口前,发现对象车后采取了一定制动措施,并远近光变换示意打算直行,示意目的是在于提醒对方自己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此时对方也采取了一定制动。 双方车辆都采取了一定制动后,均观察到对方有一定制动措施,均推断对方将让行,由此均继续行驶,导致到达道路中心时,小轿车左前与三轮车右前相撞;三轮车驾驶员为70岁左右男性,尾椎滑脱 双方意见:目前,暂未判定事故责任,初步接洽结果: 1、小轿车一方查阅《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认为对方应为机动车;由此认为:对方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但国家并未允许,也未列入《机动车目录》,不应上路行驶;驾驶员也不具备驾证等条件; 2、对方三轮车从直行道左转,未按导向车道行驶; 3、对方三轮车转弯车未对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直行车辆实施让行。 由此,小轿车一方要求认定己方无责,对方全责 而三轮车一方认为: 1、自己不应为机动车; 2、对方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由此,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因此,三轮车一方认为,己方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但机动车一方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故此认为,己方应为主责,对方应为次则 交警请示领导后,领导认为机动车认定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方可认定;但本地无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 目前处于僵持状态。 求教,轿车一方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