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我为管理者代表,合同期限是2013年4月3日——2015年4月2日,期限2年,按月薪算。第一年月薪5000,房补200,话费补50,其他按公司规章制度来;第二年按百分之十上调也就是5500,其余不变。年底奖金每月补500,也就是一年6000(2年都是这样),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等全无。2015年1月31日老板说明年不用来上班了,也就是说除了春节放假期间(2月1日—3月5日,计一个月左右),公司明年正月十五应该正式上班,也就是说明年还有一个月左右的合同期限。老板说明年开年不用来上班了,在没有正当理由老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呢?望专业人士解答,鄙视复制劳动合同法的长篇大论的人,麻烦根据我的以上实际情况应该赔偿多少,尊敬懂的人,鄙视装懂的人!!!小弟在线等,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