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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以自家房产抵押,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银行并未立即放款,而是一周后与乙经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40万的贷款合同,合同注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不再进行变更登记”。乙随后放款40万。贷款期满后,甲未按期还贷,乙起诉要求优先就甲的住房变卖受偿,甲答辩称:40万贷款未做抵押登记,乙只是债权人,无权就住房变卖款优先受偿。
讨论:双方既乙约定不再进行变更登记,那么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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