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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日本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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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喂度娘。


1楼2015-01-09 19:39回复
    日本著作权法于昭和四十五〔1970〕年五月六日法律第四十八号修改,昭和五十三年法律第四十九号。


    2楼2015-01-0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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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作者人格权
      第三章 罚则


      4楼2015-01-0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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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关于作品、表演、录制品和广播的作者的权利及与此相关的权利,注意这些文化产品的正当利用,以谋保护作者的权利,为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定义〕
        第二条 本法中下列各项用语意义,依各该项规定。
        (1)“作品”,是指用创作方法表现思想或者感情的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者音乐范围的东西;
        (2)“作者”,是指作品的创作人;
        (3)“表演”,是指通过戏剧表演、舞蹈、演奏、歌唱、口演、朗诵或者其他方法演出作品(包括用与此类似的行为而虽不是表演作品,但具有技艺性质者);
        (4)“表演家”,是指演员、舞蹈家、演奏家、歌手等表演者和指挥表演者或者导演人;
        (5)“录制品”,是指唱机用唱片,录音带等将声音固定到物质者(以专与影像结合一同再现为目的者除外);
        (6)“录制品作者”,是指把声音最初固定在录制品中的人;
        (7)“商业用录制品”,是指以出售为目的复制的录制品;
        (8)“广播”,是指使公众直接收听为目的的无线电通讯广播;
        (9)“广播事业者”,指以广播为业者;
        (10)“电影制作者”是指制作电影作品的发起者和负责人;
        (11)“第二次作品”是指对作品加以翻译、编曲或使之变形或者改写为电影脚本、拍摄成电影、以及其他通过改编而创作的(小说、戏剧)作品;
        (12)“集体作品”,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不能将其创作分开而个别利用者;
        (13)“录音”,是指固定声音于某种物品上,或者复制该固定物品;
        (14)“录象”,是指连续固定影像于某种物品上,或者复制该固定物品;
        (15)“复制”,是指用印刷、摄影、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进行有形的再制作。关于下列作品,分别为下列行为:
        甲、脚本及其他类似的演剧用作品——将该作品的上演或者广播加以录音或者录像。
        乙、建筑作品——按照建筑图纸建成该建筑物。
        (16)“上演”,是指利用演奏(包括歌唱,下同)以外的方法演出作品;
        (17)“有线广播”,是指以公众直接收听为目的而进行的有线电讯广播;
        (18)“口述”,是指利用朗诵等方法口头传达作品(相当于表演者除外);
        (19)“上映”,指在银幕或者其他东西上放映作品,包括同时再现出固定于电影作品中的声音;
        (20)“颁布”,是指不论有无代价而把复制品出让或借给公众。其中包括将电影作品或者被复制在电影作品中的作品,以提供于公众为目的而进行出让或者借出;
        (21)“国内”,指本法的施行地点.
        第十六条 电影作品的作者,除被改编或被复制成电影作品的小说、脚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之外,乃是担任制作、监督、导演、摄影、美术等对该电影作品整体的形成作出了创作性贡献者。但适用前条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节 权利的内容
        〔作者的权利〕
        第十七条 作者享有下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下称“作者人格权”)以及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权利(下称“著作权”)。
        (二)作者享有作者人格权和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5楼2015-01-0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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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犯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作品关系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第六十条的规定者,处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1)颁布将非作者的本名或周知的化名充作作者名的作品的复制品者(包括使用非原作作者的本名或周知的化名充作原作的作者名的第二次作品的复制品);
          (2)在国内以制作商业用唱片为业者,将唱片制作者提供的唱片(相当于第八条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者除外)原版而制成的商业用唱片,作为商业用唱片加以复制,或者发行该复制品者。(自该原版唱片最初灌音之日所属年份的第二年开始起算经过二十年以后进行复制或发行者除外。)


          8楼2015-01-09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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