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到一则新闻,是一个人在帮朋友抓偷其手机的小偷时驾车将小偷撞成轻伤(当时经正规医院鉴定,而且警察也在场,且警察定性为见义勇为),但在第二天小偷却死亡了,于是这个见义勇为的先生被以过失伤人罪提起公诉。在这里我就不明白了,既然那个小偷的死可以被定为是由驾车人撞击造成的,为什么林森浩案中其已明确说了往黄洋的饮水机里加了剧毒,而且黄洋已经死亡,但律师却偏要拿什么图谱来当证据,难道所有证据中明确写明的已检测出有剧毒物质还不够吗,还要定性?定量?如果依此来说,被撞死的小偷当时在医院所做的轻伤鉴定难道不是证据吗?谁知道他过的这一夜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也许是身体有别的病,也许是被人打了,也许他就那么巧无疾而终了,总之会有各种原因,但为什么还要追究驾车人的责任呢?况且毒物甚至剧毒的定性定量,人类也只是用小白鼠做实验,没有人能说的清楚给人吃多少剂量能致人于死地,也没人敢拿别人或是自己做实验。因此对于这两位律师的意见我不敢苟同,至少中国人相信一个朴素的道理,杀人偿命。我们是应该尊重每一条生命,但林森浩在下毒的时候尊重黄洋的生命了吗?在明知是剧毒会致人死地、关键是与黄洋无任何过节的情况下还下此毒手,当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因他的行为而过早结束的时候,我们这个时候却来讨论尊重他的生命,那对于黄洋来说,岂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