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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学校是否有权利没收学生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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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葱葱丶
  • 一中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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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依据是没有权利的


  • 陈葱葱丶
  • 一中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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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21: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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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葱葱丶
  • 一中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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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因为违反《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没收一种国家惩罚,只有拥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才有权力实施,比如,国家行政机关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财务,没收非法所得,施法机关没收罪犯财产.没收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
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是没有权力没收他人财产.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东西本来就不是老师的,因此在没有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情况下,他(她)无权对该物品占有或者使用、变卖等.此外,老师也没有权利对该物品实施没收行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教师有这项权利,并且也没有任何有这项权利的行政单位委托教师可以没收.
如果学生持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等,那么只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有权利没收.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陈葱葱丶
  • 一中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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