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委托本报独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委托本报独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时间:2015年2月底前可通过两种方式参与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如何进行补偿?今后我省将有统一标准。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委托本报独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今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听证会,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条例》(草案)。房屋征收之前,应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及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及实物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您认为《条例》(草案)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完善?即日起到2015年2月底前,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表达意见建议:
发送电邮至:zm7381@sina.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01号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二处(邮政编码:03007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分享到: 0
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委托本报独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时间:2015年2月底前可通过两种方式参与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如何进行补偿?今后我省将有统一标准。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委托本报独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今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听证会,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条例》(草案)。房屋征收之前,应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及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及实物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您认为《条例》(草案)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完善?即日起到2015年2月底前,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表达意见建议:
发送电邮至:zm7381@sina.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01号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二处(邮政编码:03007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