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摩托车强制注销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摩托车安全行车秩序,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强制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注册登记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普通摩托车(两轮、三轮),进行强制报废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5年1月1日起,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仍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从严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124 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普通摩托车车主,携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自觉到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12月24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摩托车安全行车秩序,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强制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注册登记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普通摩托车(两轮、三轮),进行强制报废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5年1月1日起,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仍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从严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124 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普通摩托车车主,携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自觉到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