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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供热价格政策青州市取消采暖“报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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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山东省供热条例》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又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文件通知全省各地,相应调整今年供暖相关政策。记者从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物价局窗口获悉,该窗口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规范青州市供热价格政策,将以往与《山东省供热条例》不相符的供热政策予以调整,并以《供暖价格政策提醒函》的方式通知各供暖企业。
  据记者了解,政策调整方面,一是调整基本热价比例,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由原来的40%调整为30%,计量热价由原来的60%调整为70%;二是取消采暖“报停费”,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由原来收取5%的热网运行成本费,调整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楼2014-12-28 16: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