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卖出申报业务原理深度解析
本项内容主要阐述在个别产品例如电积钴当日委托资金为0的时候,卖出委托继而卖出申报为何可以完成。内容的核心是卖出委托及卖出申报过程中的仓单,首先配对的是新增买入委托货物所产生的仓单,然后配对的是受托业务所持有的仓单。即假如买入委托数量小于或等于卖出申报数量时,受托配比率为零,而差额的卖出申报实际是与以前达成的受托业务进行仓单配对,而以前达成的受托业务则表现为被动了结。
(一)在泛亚交易平台的客户有资金不一定能买到货物,没有货物更是无法实现销售。
1、交易所是全款全货的现货交易平台,没有资金不能购买货物,,没有货物不能实现销售,买货可以通过买入或买入(委托),卖货可以通过卖出或卖出(委托)。
2、卖出要想成交,客户必须先有货物,卖出(委托)要想成交,就必须有人垫付货物,否则无法成交,并且要付20%的押金在交易所监管之下,如果无货物,在成交时系统就会提示无法操作。
3、为了更好的促进贸易流通,卖出(委托)成交时先与资金受托主动了结和买入(委托)的主动了结的成交。
4、买入要想成交一方面是必须市场有货,不是有钱就能买到货物的,另一方面是必须有足额的钱,买入(委托)还需要有人垫付资金才能成交,并且要有20%的押金在交易所监管之下。
(二)配比率为零时,卖出委托及卖出申报同样有可能成交
1、交易所并没有全额受托的业务,现有的卖出申报业务也不是一种交易模式,卖出申报是卖出委托业务的一种终止方式。
2、《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规定:“卖出委托方会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委托:(一)委托方会员直接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物,收回作为委托资产的货款和委托押金,经卖出(申报),优先受托成交,并履行相应义务。(二)委托方会员买入货物给付受托方会员,收回委托押金。”
3、由于经卖出(申报),优先受托成交并履行相应义务,在买入(委托)数量小于或等于卖出(申报)数量时,卖出申报数量全部成交或者部分成交,这时候就会出现资金受托配比率为零,在买入(委托)数量大于卖出(申报)数量时,卖出申报数量全部成交,就会出现资金受托配比率。
本项内容主要阐述在个别产品例如电积钴当日委托资金为0的时候,卖出委托继而卖出申报为何可以完成。内容的核心是卖出委托及卖出申报过程中的仓单,首先配对的是新增买入委托货物所产生的仓单,然后配对的是受托业务所持有的仓单。即假如买入委托数量小于或等于卖出申报数量时,受托配比率为零,而差额的卖出申报实际是与以前达成的受托业务进行仓单配对,而以前达成的受托业务则表现为被动了结。
(一)在泛亚交易平台的客户有资金不一定能买到货物,没有货物更是无法实现销售。
1、交易所是全款全货的现货交易平台,没有资金不能购买货物,,没有货物不能实现销售,买货可以通过买入或买入(委托),卖货可以通过卖出或卖出(委托)。
2、卖出要想成交,客户必须先有货物,卖出(委托)要想成交,就必须有人垫付货物,否则无法成交,并且要付20%的押金在交易所监管之下,如果无货物,在成交时系统就会提示无法操作。
3、为了更好的促进贸易流通,卖出(委托)成交时先与资金受托主动了结和买入(委托)的主动了结的成交。
4、买入要想成交一方面是必须市场有货,不是有钱就能买到货物的,另一方面是必须有足额的钱,买入(委托)还需要有人垫付资金才能成交,并且要有20%的押金在交易所监管之下。
(二)配比率为零时,卖出委托及卖出申报同样有可能成交
1、交易所并没有全额受托的业务,现有的卖出申报业务也不是一种交易模式,卖出申报是卖出委托业务的一种终止方式。
2、《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规定:“卖出委托方会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委托:(一)委托方会员直接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物,收回作为委托资产的货款和委托押金,经卖出(申报),优先受托成交,并履行相应义务。(二)委托方会员买入货物给付受托方会员,收回委托押金。”
3、由于经卖出(申报),优先受托成交并履行相应义务,在买入(委托)数量小于或等于卖出(申报)数量时,卖出申报数量全部成交或者部分成交,这时候就会出现资金受托配比率为零,在买入(委托)数量大于卖出(申报)数量时,卖出申报数量全部成交,就会出现资金受托配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