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字〔2014〕91号
南昌航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关于公布《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014年10月13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2013年印发的《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航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4年11月21日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印发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学生学术水平,加强和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三条 德育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第四条 学术水平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任选课、教学实践环节,不含全校任选课)历年补考或重修所获学分累计≥25学分者;
3. 因考试舞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对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任选课、教学实践环节,不含全校任选课)历年补考或重修所获学分累计≥25学分者,但在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在毕业时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任选课、教学实践环节,不含全校任选课)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3. 在校期间获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