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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12-12 22:53回复
    这个清楚些。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12-12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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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7: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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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楼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12-1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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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擦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4-12-1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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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直播第一次坐高铁?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4-12-1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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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好了我多年的颈椎病
               --谁家的楼主长这么可爱,没人要吗?没人要我可就掐死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4-12-1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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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敢上直播了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4-12-1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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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好了我多年的颈椎病


                IP属地:福建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4-12-1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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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6 0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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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刚刚坐回浙江。。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4-12-1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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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行段开通了


                    IP属地:日本12楼2014-12-1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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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第一次坐高铁直播么|?


                      IP属地:江苏13楼2014-12-12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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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航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字〔2014〕91号
                        南昌航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关于公布《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014年10月13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2013年印发的《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航空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4年11月21日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印发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学生学术水平,加强和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三条 德育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第四条 学术水平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任选课、教学实践环节,不含全校任选课)历年补考或重修所获学分累计≥25学分者;
                        3. 因考试舞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对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任选课、教学实践环节,不含全校任选课)历年补考或重修所获学分累计≥25学分者,但在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在毕业时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任选课、教学实践环节,不含全校任选课)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3. 在校期间获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4-12-13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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